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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是基督教伦理行为的基石,尽管它们是赐予西奈山摩西的。基督徒如何区分这种道德律与其他类型的律法?道德律的起源是上帝还是其他来源?神学家以何种不同的方式排列十诫并对其不同的用途进行分类?基督和早期教会是否重新诠释了它们?不同的教派如何看待律法与恩典的关系?
十诫和其他律法

十诫是圣经中包含的道德律的总结。道德律是高于国家法律或个人行为准则的人类行为和正确行为的标准。道德律超越人类法律,包含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原则。十诫概括了在逃离埃及后(《出埃及记》第20章)赐予西奈山摩西的道德律,并在《申命记》(第5章)的“第二律法”中重申。
重要的是要理解,旧约中除了道德律还有其他类型的律法。最突出的两种是礼仪法和民法。礼仪法围绕古代以色列的崇拜习俗展开,包含关于祭司、祭祀和节日的指示。它们还包括规定仪式洁净含义的饮食和服装规定。民法规定了古代以色列的犯罪行为和处罚。它们涵盖合同、伤害和继承等问题。

为了理解十诫中概述的道德律,还需要提到其他两种律法类型。自然法是一种更哲学的方法,它将道德原则置于人的本性和良心之中。虽然圣经没有使用这个确切的词语,但它确实谈到上帝的律法,正如它在自然秩序中展现出来并写在人心上一样。教会法是教会为自身治理而制定的规章。基督徒会认为,这两种律法都不应该与道德律相矛盾,事实上,它们表达了相同的原则。
道德律的起源

道德律的起源在于上帝的本性。这意味着对犹太人和基督徒来说,十诫是上帝是谁以及上帝是什么的启示。它们并非源于上帝的意志,也不是由上帝的选择创造的(“神命论”)。它们是上帝道德属性的反映,例如正义、圣洁、良善和真理。上帝道德律的原则是永恒不变的,如同上帝自己一样。
道德律的神圣起源有一些有趣的含义。其中之一是上帝不能违反他自己的律法。它们限制了上帝,或者至少描述了上帝自身道德行为的界限。例如,第九诫禁止说谎,所以圣经说上帝自己也不能说谎。另一个是道德并不独立于上帝而存在,作为一个上帝必须遵守的外部准则(“道德神学客观主义”)。相反,它是上帝对自身和他人的道德品格的体现。
十诫的排列

十诫最初是由“上帝的手指”写在两块石碑上,并赐予摩西。神学家通常根据它们写在哪块石头上将诫命分为两类。
- 第一块石碑包含了四个人对上帝的责任——(1)不要崇拜其他神明;(2)不要制造偶像;(3)不要妄称上帝的名;(4)要守安息日为圣。
- 第二块石碑包含了六个人对其他人的责任——(5)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10)不可贪婪。
在犹太教、天主教和新教传统中,对十诫的编号和排序方式略有不同。差异来自诸如将十诫的序言——“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领出来”——作为第一诫来计算等因素。此外,罗马天主教教会将前两条诫命合并,然后将最后的关于贪婪的诫命分为两条单独的诫命。
律法的三种用途

路德宗和加尔文主义传统中的新教徒普遍认为,十诫在新约时代可以发挥三种作用。这些目的通常被称为“律法的三种用途”。它们旨在总结十诫如何在不同的环境中以及在宗教旅程中不同阶段的个体身上发挥作用。有时,这三种用途的名称和顺序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包含它们的信条或讨论它们的神学家。
律法的三种用途如下:
- 律法的第一个用途是通过对惩罚的恐惧来约束社会中个人罪恶行为的外部爆发。
- 第二个用途是将上帝的道德完善和要求与人心的缺点和罪恶进行比较。
- 第三个用途是帮助基督徒以取悦上帝的方式规范他们的生活。
路德宗称律法的这三种用途为:约束、明镜和指南。加尔文主义者称它们为(按顺序):政治或公民用途、辩证或教学用途以及教导或规范用途。前两种适用于所有人,但第三种仅适用于基督徒。
基督对诫命的诠释

正如摩西在西奈山上受领十诫一样,耶稣在他著名的登山宝训中,以及我们现在所说的主祷文中,阐述了他对道德律的诠释。在这里,《马太福音》第五章,耶稣明确表示,他的使命不是要废除(拆毁、废除或废止)旧约,而是要成全(完成和实现)它。耶稣将此应用于旧约的法律和预言性著作,甚至包括最细微的细节(17-18节)。
耶稣在他的讲道中直接引用了十诫中的三条。这些诫命是关于谋杀(第六诫)、奸淫(第七诫)和说谎(第九诫)的。在每种情况下,耶稣都明确表示,他不仅拒绝废除这些诫命,而且事实上他坚持比他那个时代宗教领袖的外部和有条件的要求更高的“义”。例如,耶稣说,淫欲的目光构成奸淫,不合理的愤怒无异于谋杀。
耶路撒冷会议

《使徒行传》中记载的一些最早的教会辩论和分裂源于外邦基督徒律法的地位。大多数教会领袖,包括所有使徒,都是犹太人,最早的基督徒也绝大多数是犹太人。然而,他们在罗马时期没有自己的国家。因此,犹太人的民法无关紧要。然而,礼仪法对公元一世纪的犹太人仍然至关重要,特别是关于割礼和饮食的法律。
在一些人声称必须皈依犹太教才能获得外邦人的救赎之后,教会领袖们举行了一次现在被称为耶路撒冷会议的会议。《使徒行传》第十五章记载了这次会议,也称为使徒会议。在那里,在听取保罗和巴拿巴关于他们在外邦人中的工作的汇报后,包括雅各在内的领袖们做出了决定:割礼和遵守律法的细节对于成为基督徒并非必要。相反,外邦人只要避免献祭给偶像、性不道德、勒死的肉和吃血就足够了(20, 29节)。这些禁令的共同主题似乎是它们与异教崇拜仪式之间的联系。
关于道德律的争论

耶路撒冷会议上的辩论是关于道德律和礼仪律的混合。关于道德律对基督徒的独特性,争论较少。旧约中的十诫全部都明确重复并确认在新约中具有约束力。唯一可能的问题是关于第四诫——守安息日为圣——因为基督徒将其从一周的最后一天改为第一天,并将其改名为主的日子。
像《加拉太书》这样的保罗书信为基督徒提供了一张导航律法与福音之间关系的地图。然而,特别是在新教内部,有一些运动质疑了道德律在基督徒生活中的地位。
- 反律法主义认为,通过恩典得救和因信称义的宗教改革教义意味着摆脱道德律的自由。这种信仰往往被新教中的极端派别——通常被称为再洗礼派或激进宗教改革——所持有,他们拒绝遵守信条和告解。
- 规条主义是许多美国原教旨主义教会中常见的解释体系,它强调旧约以色列与基督教会之间的不连续性。它认为基督徒受基督的律法而不是摩西的道德律的约束。
似乎公平地说,大多数坚持这两种以及其他类似神学体系的基督徒仍然按照道德律的原则行事。他们拒绝将十诫应用于新约基督徒是神学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他们不认为自己有义务遵守律法或旧约作为实践的规则,因为他们在恩典之下。但他们的日常生活表达了相同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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